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6浏览次数:44906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现制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如下:

一、评选对象与条件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学院,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考虑。

5.如果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变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评审要求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评选要求,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班导师为组员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

三、申报原则及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申请人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提出申请;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复印件);

3.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经班级民主评议,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学院党总支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休学、试读期间的学生;

2.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3.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4.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附件1

                                                     序号:

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

申请人签名(手签)

                    

推荐理由

(100)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系)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版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各高校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复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组织人员认真填写。

1.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为评审工作开始所在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16年秋季学期填表,应填写“20152016学年”,以此类推。

3.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4.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两个范围原则上应该一致。

5.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6.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7.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8.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要对学生情况进行简单介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并加盖资助部门公章。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

9.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经过学校审查,不需随表报送(除排名在10%以外、30%以内学生必备证明材料外)。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高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

(与申请表一起下发,学生可复印一份留存)

参与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各级机构都要设立投诉邮箱和电话。

一、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投诉电子邮箱:               

  话:               

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奖助学金投诉专用邮箱:hbxszzts@163.com(邮箱由“湖北学生资助投诉”首字母组成),任何学生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中发现违规情况都可以投诉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如:

1学校要求“轮流坐庄”(轮流享受资助)的;2要求平分奖助学金或将奖助学金上交班费的;3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社会人员)要求从奖助学金拿“回扣”“咨询费”“手续费”或变相收取学生好处的;4相关老师直接让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内定”受助名单的;5、学校直接将奖助学金冲抵学费或将奖助学金作为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的;6、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发放奖学金的;或直到毕业时,奖助学金仍未发放的;7、投诉到学校后学校不解决的,或学校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8、受到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存在请客、送礼,有与学习无关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9、其他不公平、不公开的违纪、违规行为。

注意: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投诉人保密,为方便调查核实,投诉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情况,请投诉人反映真实情况,并提倡署真名和联系方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做到有投诉必有回复(对以前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所有电话、邮件投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都进行了认真调查、回复,在此,对反映真实情况的同学表示感谢),对投诉情况一经查实,会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收回违规资金。同时,在保护举报人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对真实投诉举报人给予表扬。

2投诉反映渠道建议首先从院系、学校开始,院系、学校无法解决或解决不满意的再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如认为院系或学校对投诉处理不力,或质疑学校会打击报复也可以直接将情况反映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hbxszzts@163.com

3、如上网发送邮件不方便,也可以写信件邮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430071)或拨打投诉电话:027-87312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