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生命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24浏览次数:1274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试行)》办法,制定化学与生命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职责,完善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基本会议制度和最高决策形式。学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

(四)研究学院教学管理与改革、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招生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引进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学院年度经费使用原则、大额资金使用、绩效分配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学院领导班子配备的建议、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教职工年度考核、奖惩以及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七)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工作和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至少每两周应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会议成员由党组织负责人(正、副书记)和行政负责人(学院正、副院长)等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起草等会务工作。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涉及“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成员如有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并审定。除特殊情况外,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议题确定以后,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论证。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就议题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

第九条学院办公室要将会议议题和时间,提前1-2天通知到每位与会人员,将议题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发给参会人员,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议事的程序

第十条根据议题,会议由书记或院长按照职责分工主持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

第十一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有关人员必要时可补充说明或备询。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做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反映。

第十三条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会议原始记录材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和院长共同会签后印发或上报。

第十四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主持人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六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全体与会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六条班子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班子成员在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时,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会议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向全体师生员工传达。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必要时须发送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或学校有关部门。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条会议议事,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需要回避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未经会议同意传达和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因不按议事范围和程序商讨学院事务,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将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决策失误,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化学与生命科学院党总支


201612月